首页 /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窗口人员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