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窗口人员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