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及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或者窗口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及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或者窗口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