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