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