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