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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