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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