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