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