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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