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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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