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