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