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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