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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