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污染物,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