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港口、码头和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配备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数量不能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的; (二)配备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技术性能不能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