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四十八条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污染物,并将作业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的清除处理情况一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污染物,并将作业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的清除处理情况一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