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四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或者载运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或者载运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