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四十一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