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三十七条
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