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三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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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