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三十五条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