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三十四条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当符合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的相关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向社会公布。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