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三十三条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码头、装卸站、船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码头、装卸站、船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