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三十一条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运输组件,应当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取得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清洁证明后,方可按照普通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在未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运输组件,应当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取得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清洁证明后,方可按照普通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在未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