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第三十条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对货物的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进行评估。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