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