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六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货物适运申报单,包括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由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三)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四)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3.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5.载运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6.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