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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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