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