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港口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船舶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制度的要求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