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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