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的,作业方应当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并在作业活动中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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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