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