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