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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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