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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