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