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优良种畜登记实行一畜一卡,记录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场(小区、站、户)名、品种、类型、个体编号、出生日期、 出生地、综合鉴(评)定等级、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基础信息; (二)系谱档案:三代系谱完整,并具有父本母本生产性能或遗传力评估的完整资料; (三)外貌特征:种畜头部正面及左、右体侧照片各一张; (四)生产性能:按各畜种登记卡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优良种畜转让、出售、死亡、淘汰等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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