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第八条独立法条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八条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审验或者技术检测。 通过审定的,予以登记公告,并由登记机构发放优良种畜证书;未通过审定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