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和种畜系谱等资料; (三)种畜照片;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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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