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和种畜系谱等资料; (三)种畜照片;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和种畜系谱等资料; (三)种畜照片;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