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种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亲已登记的纯种; (二)从国外引进已登记或者注册的原种; (三)三代系谱记录完整的个体; (四)其他符合优良种畜条件的个体。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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