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四条第四条饲养《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牛、羊、猪、马、驴、骆驼、鹿、兔、犬等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优良种畜登记,任何机构不得强制。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