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三条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 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