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登记的优良种畜淘汰、死亡的,畜主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构报告。 登记的优良种畜转让、出售的,应当附优良种畜登记卡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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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