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登记的优良种畜淘汰、死亡的,畜主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构报告。 登记的优良种畜转让、出售的,应当附优良种畜登记卡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