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十条第十条优良种畜登记卡由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登记信息应当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随意涂改。 优良种畜登记卡等书面信息资料,至少保存5年;电子信息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