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第十条

第十条

优良种畜登记卡由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登记信息应当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随意涂改。 优良种畜登记卡等书面信息资料,至少保存5年;电子信息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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