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 (二)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 (三)行李运输具体要求; (四)超售处置规定; (五)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前款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定相关规定,但应当视为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 (二)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 (三)行李运输具体要求; (四)超售处置规定; (五)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前款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定相关规定,但应当视为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