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三)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四)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六)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七)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在电子商务中为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其独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活动的企业。 (八)航空信息企业,是指为公共航空运输提供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系统的企业。 (九)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十)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十一)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十二)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十三)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十四)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十五)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十六)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十七)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十八)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十九)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二十)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二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二十二)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三)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二十四)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二十五)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二十六)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二十七)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二十八)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二十九)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三十)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一)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二)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三)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三十四)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三十五)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三十六)中途分程地,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