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细化相关旅客服务内容。 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相关要求相抵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