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行李运输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以及数量要求; (二)免费行李额; (三)超限行李费计算方式; (四)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 (五)是否承运小动物,或者运输小动物的种类及相关要求; (六)特殊行李的相关规定; (七)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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