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乘 机

第三十四条

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错乘、漏乘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