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乘 机
第三十条
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乘 机
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