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客票变更与退票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