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客票销售
第二十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信息; (二)旅客姓名; (三)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四)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五)免费获取所适用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客票销售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信息; (二)旅客姓名; (三)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四)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五)免费获取所适用运输总条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