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客票销售

第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 (一)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二)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四)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五)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六)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八)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的,应当告知购票人前款信息或者获取前款信息的途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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